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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造价站关于做好建材价格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11月6日 | 浏览1555 次] 字体:[ ]


咸建价发〔2018〕21号


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为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 号)精神,应对近期部分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结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新招标工程的风险管控

      新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必须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对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砖、砂、石、石灰、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地方性材料和土方外购、外运价格,应明确承包人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范围一般应约定为±5%,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价格风险。

      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对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承受能力,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招标文件中对风险范围的约定自主报价。

      招标结束后,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随意提出附加要求,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扩大对方风险承担范围。
      二、规范在建工程的计价行为
      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合同明确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价格风险的,承包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不得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规范在建工程的计价行为,严格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鼓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索赔、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价等价款调整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价款明确的调整报告,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价款明确的答复。发承包双方不得只计量不计价,将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的计价
工作拖延至工程竣工。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的价款调整事项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三、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做好辖区内建材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我站将加大全市建材价格的调研力度,根据市场的实际波动,在每两期“咸阳工程造价信息”之间通过文件或网站形式增加发布主要建价格信息。增加发布的价格信息与“咸阳工程造价信息”所公布的价格信息起同等作用,可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各建设、施工、建材销售单位可利用自身优势,随时向我站提供相关建筑材料及人工、机械价格,为我市造价信息的编制提供参考。
      信息报送邮箱:xyzj@163.com,联系电话:32036609。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 年9 月20 日   


责任编辑:xyz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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