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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9月28日 | 浏览4063 次] 字体:[ ]

 

陕建发〔2017〕37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5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

  (三)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涉及养老设施建设的,应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四)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或者绿色建筑验收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竣工结算材料。

  (八)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对于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系统并将备案信息传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并由前者将工程记入业绩库。

  第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22年9月15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3.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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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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