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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强化建设工程质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7月24日 | 浏览1411 次] 字体:[ ]

 

陕建质发〔2017〕5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方便服务企业,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检测机构资质申请

(一)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

(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在陕西建设网检测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持打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1份,向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书面申请。

二、优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除各设区市主城区外);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边远的县、区3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边远的县、区3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边远的县、区3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边远的县、区3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外省检测机构须到省厅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外省检测机构备案材料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要求执行。

三、规范检测人员培训

  加强检测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制度,增强全体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检测人员应在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从业1年以上,经厅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达24学时,理论、实操经考核合格后,颁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管理细则)。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严厉查处在招投标、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事项上报、合同履约、检测收费等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因订立并执行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收取检测费、弄虚作假送检样品、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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