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 正文
我市出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9月7日 | 浏览1189 次] 字体:[ ]

   为规范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有效防止施工扬尘污染。市出台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办法(暂行)》已于8月5日起开始执行,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引入第三方机构向每个工地派驻专职监管员,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

  《办法》指出,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实行具体人员包抓和“红黄绿”牌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或企业付费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向每个工地派驻专职监管员,履行监控工地内扬尘治理措施、监控工地出入口渣土车辆的职责,对发现的扬尘污染、不服从管理的拉运行为及时向辖区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监管员定期予以监督考核。市住建、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成立执法巡查督查组进行长效巡回督查。住建、综合执法、城建、旧城改造、交通、水利、供热等部门按照职能,严格各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市扬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自的扬尘治理职责,对主城区各类施工工地在专职人员配备、信息公示牌设置、围墙围挡、硬化清扫、车辆冲洗、裸土覆盖、湿法作业、垃圾处置、监控监测、渣土运输等方面应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冬防”期间停止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一切土方作业。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扬尘治理备案承诺制,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视情节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限期改正、责令停工、罚款或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市直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吊销相关证照。对公务人员未尽监管责任或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效能问责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专题

  • ·专题1信息无
  • ·专题2信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