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 星期三
一是依法推进公开招标。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公开招标,对项目建设单位私自确定施工单位且已动工,再组织招标的,除责令停工、接受处罚、组织清算、追究责任外,重新组织招标。二是强化有形市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招标活动要依法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凡规避入场、私下组织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作出场外交易决定的领导干部,以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论处。三是严把招投标重点环节。规定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和网站上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组织抽取投标入选人,必须在行政监管部门对报名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备案结束后在有形市场进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评委;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必须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条件不够的不得担任评委,所需评标委员从专家库中产生。四是加大行政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有形市场组织项目交易活动前,必须向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各项法规,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招投标交易市场。招投标交易市场未接到监察机关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允许其进场交易。五是加大工程监察审计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合资企业项目,未经监察、审计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对拒绝接受监督的,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