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了《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
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拆迁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利用、回填、消纳、处理的核准和监督管理。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咸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到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手续,并按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建设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清理的,要做到全覆盖。建设施工现场应做到:(一)实行封闭施工,封闭围墙高度在2米以上,墙体坚固、规范,墙顶和外墙面做到人文、整洁、美观;(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视频监控设施;(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做到净车上路,对已造成遗撒、乱倒的现场及时清理,对污染的道路及时清洗;(四)使用已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拉运建筑垃圾以及白灰、黄土、沙石等散流体材料。
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运输建筑垃圾。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综合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在市综合执法局注册登记,审验合格并提供担保后发给《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具备的条件:(一)各类手续齐全;(二)车辆加装密闭盖板或达到完全密闭运输要求;(三)已编入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公司;(四)车厢完好不遗漏,车顶有投诉举报标识灯、牌;(五)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施。
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场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或其它处置场,不得擅自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或提供建筑垃圾倾倒场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建筑垃圾填埋场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3元。
办法中,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