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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阳市实验中学新校区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复函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6年1月29日 | 浏览1912 次] 字体:[ ]

咸建价函[2016]01号

咸阳市实验中学、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咸阳市实验中学新校区教学楼等四项工程(具体包括:1、教学楼A、B,宿舍楼A,D;2、学生公寓B+C、教学楼C、学生餐厅、图书实验综合楼工程;3、行政办公楼、艺术楼、科技楼、看台工程;4、室外工程、锅炉房、热交换站、教学楼前连廊、校区主大门工程)的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编码重复或缺失,合同价款条款在可调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上前后表述矛盾,暴露出你双方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人员把关不严的问题,建议双方单位今后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审核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对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依据《合同法》及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延误部分工作量的人工费应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材料差价的计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应由双方根据市场实际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做好延误部分工作量的认定工作。

三、对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对承包人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管理费用增加及人员窝工等方面的损失,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索赔事项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具体索赔工程价款的计算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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