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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大调整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5年6月8日 | 浏览1775 次] 字体:[ ]

201561日起,我市对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大调整,交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屋售价计算改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归集方式逐步过渡为业主直交。

据悉,这次调整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各类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而调整的。

按规定,商品住宅、全额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等非公有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0/平方米;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配电梯的)95/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小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上,含八层,十二层以下)130/平方米;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145/平方米;车库、地下储存用房60/平方米。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从201561日起逐步取消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终过渡到由业主直接将维修资金交存至指定银行。凡201561日以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立户手续的新建楼盘一律执行新的交存标准。

以往,我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比例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交纳。

结合我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状,201561日至2015831日为新旧标准实施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满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我市的各县市住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此规定,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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